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新时代的人才培养需求的学生工作队伍,不断提升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是指各学院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不包括学校党委正式任命的副处级(含)以上人员。
第三条 根据学校聘任周期,进行辅导员岗位调整交流。辅导员岗位调整交流遵循“人岗相适、业绩导向、合理流动、相对稳定”的原则,鼓励热爱辅导员工作的人员报名。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岗位调整交流包含四种情况:一是轮岗,指在不同学院间的辅导员岗位上轮换;二是转出,指从辅导员岗位调整至其他非辅导员岗位;三是转入,指从其他非辅导员岗位调整至辅导员岗位;四是待岗,指不适合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转入人事部门人员交流中心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党委常委会研究意见,本办法中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组人员组成如下: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副院长组成。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章岗位调整交流条件
第六条 辅导员轮岗
(一)在同一学院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4年,辅导员工作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未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年度,以学校年终考核为准。下同),任职期间未出现学生教育管理责任事故,个人可申请学院之间辅导员轮岗;
(二)辅导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全校各学院辅导员岗位自主选择,且优先选岗;
1.近4年辅导员工作考核获得两次以上优秀(包括优秀共产党员),其余为合格的;
2.本人在辅导员工作中获得过省级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荣誉称号的;
3.所带班级获得过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辅导员转出
在同一学院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4年以上,被有关部门、学院根据相关用人标准选拔到其它管理、教辅等岗位工作的。
第八条 辅导员转入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学生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拟任留学生辅导员需通过英语六级;
(四)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 辅导员待岗
(一)发生责任事故或师德失范等不适合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
(二)按照我校《辅导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规定,考核不合格需要转离辅导员岗位的;
(三)学院或学校认为具有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情形的;
(四)由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全体成员票决决定,应到会人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过半票数为有效。
第十条岗位编制数量
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辅导员配置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协调。
第三章岗位调整交流程序
第十一条 岗位调整交流程序
(一)一个岗位多人竞争时,由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组根据工作业绩决定岗位人选;
(二)辅导员轮岗需本人申请,轮岗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批,经测评摸底等程序及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辅导员转出需本人申请,经转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批,转入单位(部门)同意及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辅导员转入需本人申请,经转出单位(部门)同意及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转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及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五)辅导员待岗,由所在学院和相关责任方提供完整的事故责任认定或相关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转入人事部门人员交流中心管理;
(六)辅导员轮岗、转出、转入、待岗,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拟转出单位、拟转入单位、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办公室对辅导员的岗位调整交流申请,依据本办法认真研究、统筹考虑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于不符合岗位调整条件者,不能签署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辅导员申请岗位调整在未办理完手续前,必须坚持在原岗位正常工作,调整手续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对于延续性工作要做好全力协助和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学院、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辅导员工作岗位,违规者将报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3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