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8〕 46号)文件精神,我校近期将进行201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从各院(系)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院(系)从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中推荐,且学习成绩排名须在班级前30%,为我校在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在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新生)。在同等条件下经济欠发达地区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10%(含10%,下同),同时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须在评选范围内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奖助名额及奖助标准
1.2018年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指标分配见附件1。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院(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但总名额不少于学校下达的指标,总经费与学校下达的指标相一致。资助经费份秋、春两学期划拨。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同时,国家奖学金与校特等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发放就高不就低。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 9月18日—9月28日: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院系留存),各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 初定推荐名单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通过,并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5天,无异议后,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资助业务)录入学生信息,于9月28日下午5:30前录入完毕。
2.9月29日—10月5日:学工处组织复审,确定我校2018年国家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提交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10月6日—10月9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院(系)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将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导出打印。同时,将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电子版通过QQ私发至370438315。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示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9月18日—9月28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各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初定名单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通过,并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后,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资助业务)录入学生信息,于9月28日下午5:30前录入完毕,由学工处进行复审。
2.9月29日—10月5日:学工处对各院(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我校2018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
3.10月6日—10月9日:各院(系)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将审核通过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批量导出打印后,经相关人员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学工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示后上报省教育厅。
六、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于10月31日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出示当年贫困证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和资助档次由各院(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申请学生班级的评议意见确定。初定名单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通过,并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予11月16日下午5:30前录入完毕,由学工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资助系统中导出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报学工处。学工处将对各院(系)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建议获得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七、相关要求
1.宣传政策,严格标准。各院(系)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全体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分配指标,严格对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各院(系)要确保奖学金和助学金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和助学金,引导他们进一步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对不如实申请而骗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取消其资格,收回奖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各院(系)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老师要认真学习文件,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及报送要求(详见附件5),确保准确无误、及时上报材料。
联系人:王庆、葛冬琰 联系电话:83262073
附件:1.201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表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5.2018年国家奖助学金申报及材料报送要求
学生工作处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