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学字〔202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发挥综合评价体系在大学生成人成长成才成功过程中的激励与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围绕专业学业就业职业的发展方向,鼓励学生以德载医、综合发展,博学创新、争取优秀;帮助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成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求、德术并举的高素质医学人才。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量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估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测评人员、过程、结果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发展素质三部分。
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9月份启动。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全校评定工作的开展。各学院成立院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院评定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本科生导师、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分团委(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团及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定小组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和其他评先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基本素质测评由学生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评议、奖励加分和惩处扣分四部分组成。
第八条 学生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评议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A1)。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纪观念(A2)。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A3)。主要考察平时对待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
(四)集体观念(A4)。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级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五)生活态度(A5)。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节约水电。
(六)社会公德(A6)。主要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七)个人品德(A7)。主要考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文明得体,男女交往适度。
(八)人文修养(A8)。主要考察专业课程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基本要求: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及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A9)。主要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基本要求: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对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或应当参加军训而不能完成任务者,应评定为差。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参加体育、军事训练课程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保健科审查,所在学院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教务处安排相关理论学习和考核,考核通过后,体育成绩可记为合格。
(十)心理健康(A10)。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协调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九条 十项评议内容均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10分、8分、6分、4分、2分,合计得分=A1+A2+……A10(见表一)。
(一)学生评议(P1)。在辅导员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进行测评。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学生评议得分(记作P1),其计算公式为:
P1=
其中, Aij表示测评小组成员对某一学生在基本素质某一方面的评分,n表示参加测评小组的人数。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评议(P2)。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是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在综合测评中,辅导员、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要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采用P1的测评方法对每位同学进行测评。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评议得分(记作P2),其计算公式同P1:
表一:基本素质测评表
基本 素质 姓 名 |
政治态度 A1 |
法纪观念A2 |
学习态度A3 |
集体观念A4 |
生活态度A5 |
社会公德A6 |
个人品德A7 |
人文修养A8 |
身体素质A9 |
心理健康A10 |
合计得分 |
第十条 奖励加分(A11)。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表彰、表扬的,或同一荣誉称号获不同等级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视情节加2-8分;
(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视情节加1-5分;
(三)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校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按表二加分:
表二:先进集体评分
国家级 表 彰 |
省 级 表 彰 |
市 级 表 彰 |
学 校 表 彰 |
校通报表 彰 |
|
主要学生干部 |
20 |
12 |
8 |
6 |
4 |
其他学生干部 |
16 |
8 |
6 |
4 |
2 |
成 员 |
10 |
6 |
4 |
2 |
1 |
(四)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校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不包括学生会、学生工作助理中心、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三加分:
表三:先进个人评分
表 彰 类 别 |
国家级 表 彰 |
省 级 表 彰 |
市 级 表 彰 |
学 校 表 彰 |
优秀共产党员 |
20 |
16 |
12 |
8 |
其他先进个人 |
16 |
12 |
8 |
4 |
第十一条 惩处扣分(A12)。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或者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者(有正当理由并请假经同意者除外),可按表四扣分:
表四:惩处扣分
留校 察看 |
记过 |
严重警告 |
警告 |
通报 批评 |
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 |
15 |
10 |
7 |
5 |
2分/次 |
1分/次 |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总评分(记作F1)的计算公式为:
F1=P1*50%+P2*30%+A11*20%-A12
第三章 专业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专业素质是指大学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体系和专业研究能力,表现为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以及选修课程的学习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参照《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与选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学位课程成绩(B1):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学位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学位课程总门数。
(二)非学位课程成绩(B2):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非学位课程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非学位课程总门数。
(三)选修课程成绩(B3):该学年度选修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课程学分的记0.5分,记满1分为止。无选修课程或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记作0分。
(四)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其计算公式为:F2=B1+B2+B3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四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研创新、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 发展素质测评,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工作任职及取得的成绩、发表论文、论著情况等作为评价的指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成绩或奖励由学校组织推荐参加、由政府主管理部门主办的赛事而取得。同一类别(如“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统属科技竞赛类,各类文、体比赛统属文体类)或同一赛事的附加分以最高分计入,不累计加分。
第十八条 科技类,包括:学科竞赛、论文发表、专利等。
(一)在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即我校学科竞赛目录A类项目),获国赛一等奖(金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得30分;获国赛二等奖(银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得22分;获国赛三等奖(铜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得18分。
(二)在江苏省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即我校学科竞赛目录A类项目),获省赛一等奖(金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得15分;获省赛二等奖(银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得12分;获省赛三等奖(铜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得8分。
(三)在全国各类专业竞赛中(即我校学科竞赛目录B类项目),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分别加18、15、12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分别加10、8、6分;
(四)在学科单项竞赛中(即我校学科竞赛目录C类项目),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分别加12、10、8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分别加6、5、4分;
(五)在学科单项竞赛中(即我校学科竞赛目录D类项目),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项目团队第一负责人分别加5、4、3分;
注:赛制如设置特等奖,特等奖加分以一等奖分值为基础,国家级系数为1.5,省级系数为1.2。如果项目团队参赛学生为多个,第一负责人系数为0.9,以后依次为0.8、0.7、0.6、0.5、0.4、0.3、0.2,0.1之后不再降低,按0.1计算。如果无法区别参赛学生或者不易区分排名次序的,则依据报名顺序进行加分。
表五:学科竞赛加分
赛事名称 |
国家级奖项 |
省级奖项 |
||
A类 |
奖项等级 |
加分 |
奖项等级 |
加分 |
特等奖第一负责人 |
45 |
特奖奖第一负责人 |
18 |
|
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
30 |
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
15 |
|
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 |
22 |
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 |
12 |
|
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 |
18 |
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 |
8 |
|
B类 |
特等奖第一负责人 |
27 |
特等奖第一负责人 |
12 |
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
18 |
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
10 |
|
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 |
15 |
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 |
8 |
|
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 |
12 |
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 |
6 |
|
C类 |
特等奖第一负责人 |
18 |
特等奖第一负责人 |
7 |
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
12 |
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
6 |
|
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 |
10 |
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 |
5 |
|
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 |
8 |
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 |
4 |
|
D类 |
- |
特等奖第一负责人 |
6 |
|
- |
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
5 |
||
- |
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 |
4 |
||
- |
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 |
3 |
表六:学科竞赛目录
序号 |
竞赛名称 |
项目等级 |
1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A |
2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A |
3 |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
A |
4 |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国际赛确定为A) |
B |
5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B |
6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B |
7 |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 |
B |
8 |
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 |
B |
9 |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
B |
10 |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 |
B |
11 |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
B |
12 |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
B |
13 |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
B |
14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B |
15 |
全国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 |
B |
16 |
全国大学生软件创新大赛 |
B |
17 |
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 |
B |
18 |
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C |
19 |
国际生理学知识竞赛 |
C |
20 |
MathorCup高校数学建模挑战赛 |
C |
21 |
全国大学生电工数学建模竞赛 |
C |
22 |
“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 |
C |
23 |
中国大学生数学竞赛 |
C |
24 |
“发现杯”全国大学生互联网软件设计大赛 |
C |
25 |
“共享杯”大学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大赛 |
C |
26 |
全国医学院校麻醉学专业学生知识竞赛 |
C |
27 |
全国大学生物联网设计竞赛 |
C |
28 |
全国大学生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三创”大赛 |
C |
29 |
全国大学生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生实验技能竞赛 |
C |
30 |
全国医药院校药学/中药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暨实验教学改革大赛 |
C |
31 |
全国大学生药苑论坛 |
C |
32 |
国际护理技能大赛 |
C |
33 |
全国大学生生物医学工程创新设计竞赛 |
C |
34 |
全国大学生生命科学创新创业大赛 |
C |
35 |
全国大学生基础医学创新论坛暨实验设计大赛 |
C |
36 |
全国高等院校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技能竞赛 |
C |
37 |
全国本科护理技能大赛 |
C |
38 |
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
C |
39 |
国际企业管理挑战赛 |
C |
40 |
全国大学生公共卫生综合技能大赛 |
C |
41 |
五一数学建模竞赛 |
D |
42 |
亚太地区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D |
43 |
江苏省普通高校高等数学竞赛 |
D |
44 |
江苏省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
D |
45 |
“领航杯”年江苏省大学生数字媒体作品竞赛 |
D |
46 |
江苏省医药院校大学生化学、药学知识与实验技能邀请赛 |
D |
47 |
江苏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知识竞赛 |
D |
48 |
江苏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 |
D |
(六)发表论文及出版著作应为正规出版物。在SCI(EI)收录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独著)身份发表论文,每篇分别加20、16、10分;在省级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每篇加5分。注:如果发表SCI(EI)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作者为多个,一作(共一第一位)系数为0.9,以后依次为0.6、0.3,只计算前三位作者。省级期刊只计第一作者。同一学年每位学生最多可提交3篇代表作品。
表七:发表论文加分
SCI(EI)收录 |
中文核心期刊 |
科技核心期刊 |
省级期刊 |
|
第一作者 |
20 |
16 |
10 |
5 |
(七)发明专利类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及以后作者分别加20、12、8分,不设上限;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第一作者加8分,其后作者不加分,且此项每学年每位学生最多提交两项作品。
表八:专利加分
发明专利类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
|
第一作者 |
20 |
8 |
第二作者 |
12 |
- |
第三作者 |
8 |
- |
第十九条 文体类
(一)文体比赛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机构主办)、校级的个人或团队成员按成绩名次加分,个人参赛的按照主要负责人加分。校级文体活动须为学校第二课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项目。
(二)不同获奖项目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三)体育竞赛破记录者另加分,校级2.5分、市级4分、省级5分、国家级7分。
(四)在同一学年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文体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五)文体类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九:文体活动加分
获奖名次 |
获奖等级 |
成员分类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1 |
一 |
主要负责人 |
16 |
12 |
8 |
4 |
成员 |
12 |
8 |
6 |
2 |
||
2-3 |
二 |
主要负责人 |
14 |
10 |
6 |
2 |
成员 |
10 |
6 |
4 |
1 |
||
4-6 |
三 |
主要负责人 |
12 |
8 |
4 |
1 |
成员 |
8 |
4 |
2 |
0.75 |
||
6-10 |
优胜或单项 |
主要负责人 |
10 |
6 |
2 |
0.75 |
成员 |
6 |
3 |
1 |
0.5 |
第二十条 社会活动类,包括: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一)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志愿服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的先进个人及团队成员按等级依次加分;
(二)不分等次的获奖项目按一等奖加分;
(三)在同一学年以同一团队同时获得团体和个人表彰的,以得分较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如果社会实践优秀团队或志愿服务优秀项目参与学生为多个,前五位主要负责人(以申报书或获奖证书上排名为准)按照表格加分,其余成员加分系数为0.6;
(五)不同获奖项目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六)社会活动类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5分。
表十:社会活动加分
活动 类型 |
获奖类型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暑期社会实践 |
先进个人、 优秀团队成员、 优秀调研报告等 |
16 |
12 |
6 |
4 |
|
志愿服务 |
先进个人 |
16 |
12 |
6 |
4 |
|
优秀项目成员 |
一 |
16 |
12 |
6 |
- |
|
二 |
14 |
10 |
4 |
- |
||
三 |
12 |
8 |
2 |
- |
第二十一条 其他加分类
其他由政府机构进行的表彰(不含奖助学金)或科技竞赛在评定时,参照以上有关标准,以国家级表彰不超过12分、省级表彰不超过8分、校级表彰不超过4分计算,同类表彰不重复计算,具体加分分值由学院拟定加分方案,报学工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加分。
第二十二条 发展素质能力总评分(记作F3),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为各项加分之和。
第二十三条 发展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实践与创新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必要时可由学校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发展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发展素质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75%+F3*15%
第二十六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在本测评单位内公示。若有异议,应在一周内由学院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测评结果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