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的平台,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二)开辟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
(五)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按时核算与发放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六)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每年9月上旬开始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凡需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人在学生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初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用人单位培训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上岗。同等条件下,思想品质好、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上一学年受过校纪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上岗。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有组织地开展。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第八条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应在规定的范围(活动区域、活动时间和活动的形式与内容等)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并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和安排。
第九条 各院(系)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推荐工作,并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设立的校园劳动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持续一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岗位职责和用工时间相对固定。固定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集中申报用工计划,固定岗位设立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申报用工计划,岗位数、每日工作时长、工作有效期等需事先约定。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本着按需设岗,以工时定岗的原则。各用人单位不得以学生打扫私人办公室为由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各用人单位在不代替在岗职工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月工作量不超过40小时设置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以此递增。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虚设岗位、因人设岗,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履行本职工作、开展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计入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分配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的支付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分配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在酬劳分配上向劳动强度大、技术性强、环境相对艰苦的工种倾斜。
固定岗位工资分以下三档:
第一档每月300元 /岗(含技术型、科研型等工种);
第二档每月200元 /岗(含管理型、事务型等工种);
第三档每月150元 /岗(含督查型、劳务型等工种)。
临时用工的工资为8元/小时,150元/月为上限。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用工超过用工时间上限,用人单位需从本单位经费解决学生的超时用工补助。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如有特殊需求需提前申请,节假日期间工资参照临时用工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可从本单位经费解决学生的假期用工补助。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做好勤工助学用工的记录与考核,根据工作时长、劳动强度、工作表现等情况确定每位勤工助学同学的工资,杜绝报酬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更不得随意支配与挪用勤工助学报酬,一经发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酌情减少或取消该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情况,按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考核和酬金申报工作,考核结果在每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六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适合的岗位,并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考核和管理,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工作中的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清洗实验室毒麻药瓶、器皿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威胁人身安全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勤工助学学生,可以建议学校减发其劳动报酬,对经教育不改或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可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所在院(系)。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以不影响学习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照要求,参加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实后,视情节给予减发劳动报酬、终止勤工助学活动、取消接受其它校内外资助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咨询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事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退出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依照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